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漯河:未带驾驶证并无专业校车准驾资格 驾驶员记26分并罚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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秀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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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10-23 10:03:3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10月19日16时05分许,漯河市舞阳县交警大队孟寨镇中队民警在220省道154公里前姚路段对一辆车牌号为豫LE197*的大型校车例行检查。
执勤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,驾驶员张某某含糊其辞,称行驶证和驾驶证都齐全,但是忘记带了。经验丰富的民警一再询问,驾驶员张某某才承认,自己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为C1证,并且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。交警询问张某其时,他表示自己并不知道驾驶校车还要持有校车驾驶资格证,以为只要有驾驶证就可以了。经查,豫LE197*为大型专用校车,核载40人。驾驶员张某某持有C1驾驶证未携带,未携带行驶证,不具备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资格,且无专业校车准驾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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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后,民警将驾驶员张某某带回舞阳县交警大队作进一步处理。根据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、第九十五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(一)项,对于驾驶人张某其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、未随身携带驾驶证、未携带行驶证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,合并罚款1800元,记26分,暂扣驾驶证。
记24分,要考“科目一”+“科目三”
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第六十八条规定 :
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,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。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,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。
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》
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。
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,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,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;
(二)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;
(三)有包括行驶线路、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;
(四)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;
(五)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。
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。
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,年龄在25周岁以上、不超过60周岁;
(二)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;
(三)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;
(四)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,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、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;
(五)无犯罪记录;
(六)身心健康,无传染性疾病,无癫痫、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,无酗酒、吸毒行为记录。
【交警提醒】校车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人身安全、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。因此,希望各幼儿园能够重视校车安全问题,不要雇佣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证的人员运载学生,切实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,保障学生交通安全。
来源:漯河交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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